首页 >> 主要文件 >> 正文

关于下发《农五师资产评估、建设工程预算决算咨询服务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招标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师办公室 【作者】:师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5-19 10:28:00 【点击】:

师办发〔2009〕81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选聘资产评估、建设工程预算决算咨询代理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行为,提高选聘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所属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选聘为其提供资产评估、工程造价预、决算咨询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资产评估、工程造价预、决算咨询服务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选聘,采取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招标确定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或者经济手段干预中介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开展业务,不得为中介服务机构指定业务,不得采取在行政许可中设置前置条件等方式限定当事人接受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服务,不得搞行业性、地区性垄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标的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或收费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中介服务机构(预、决算咨询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资质为乙级以上);标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至400万元或收费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至5万元的,可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聘中介服务机构;标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至200万元或收费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至2万元的,可不进行招标,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聘中介服务机构;标的在100万元以下及收费在1万元以下的,由委托中介业务单位报师财务局、监察局、师统一采购办公室备案,其收费与中介服务机构协商确定合理让利后,自行委托师社会中介机构业务服务备选库中信誉较好中介服务机构。

    第六条 预、决算中介服务机构的选聘要求每年组织一次招标,择优选择5家资信良好、收费合理的中介服务机构,供委托中介业务单位从中随机抽取选聘。评估类中介服务机构的选聘依照兵团国资委招标选定的名单内,择优选择5家中介服务机构,供委托中介业务单位从中随机抽取选聘。

    第七条 选聘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由师财务局、发改委、审计局、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师统一采购办公室负责监管,聘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单位和师统一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聘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单位在选聘中介服务机构招标前,须向师财务局、发改委、监察局、师统一采购办公室告知。

    第九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对公开招标的,必须在相关招标媒体上发出公告,并应在发布公告之日起25日内确定中标单位;邀请招标的,必须向三家以上中介服务机构发出邀请函。所有的招标必须有三家以上的中介服务机构报名且参加投标,方可开标。达不到要求时应重新组织招标,重新组织招标仍达不到要求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第十条 参加投标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有依法取得的相应资质、营业执照等准许从业的证件(资质乙级及以上)。参与投标单位的有关证照须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报名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评标方案进行评标,无特殊理由,评标排序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第十二条 确定中标人后,需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人签定委托合同。

    第十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业务选聘的所有招标活动必须在师统一采购中心进行。

    第十四条 聘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单位违反本规定,应当实行招标而擅自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一经查出,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聘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单位与投标的中介服务机构串通而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并追究相关单位直接负责的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预决算服务中介机构完工项目决算时,决算金额超过项目预算金额10%,由师审计部门进行复审,如发现重大错误,将记录在案,并取消该中介机构在本区域内的任何项目投标资格。

    第十六条 投标的中介服务机构采取非法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结果无效;中介服务机构在办事代理业务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操作,如有违规行为,将记录在案,并取消其三年内参加本区域内的投标资格。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执业、任职、挂职或兼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师统一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上一篇:关于印发《农五师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相关标签(Tags):


主 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 承 办:农五师信息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909-2296615 2296618
版权所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 新ICP备09000026号 邮箱:nws@nongwushi.com 邮政编码:833400
Copyright 2007 www.bingtuan.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开发:正源信息科技 服务热线:18935787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