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农五师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
| 【来源】:师发改委 【作者】: 【发布时间】:2010-7-20 16:11:00 【点击】: |
关于印发《农五师投资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团场,师直企事业单位,新赛股份,师机关各部门: 《农五师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实施细则》已经师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五师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进一步推动我师投资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关于深化兵团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新疆兵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新疆兵团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新疆兵团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新疆兵团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项目单位。本实施细则中的项目单位是指五师范围内的团场、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通过招商引资在五师范围投资的五师范围外的各类法人企业。 第三条 适用范围。项目单位在五师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 批复机关。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五师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负责全师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 审批管理 第五条 审批范围。在五师范围内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性资金包括:国家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国家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其他政府性资金;兵团本级财务资金;师本级财务资金。 第六条 审批依据。师有关部门依据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五师实际需要,编制发展规划,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是师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评议公示。重大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允许公开的项目外,项目审批部门在决策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 第八条 审批环节。项目审批环节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的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一)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按规定应组建项目法人的,应当附法人组建初步方案。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证明或者评估意见。按规定应组建项目法人的,应当附法人组建方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 (三)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申请资金的主要原因、有关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以及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资金申请报告应根据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不同,分别附上相应的项目审核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文件等。 第九条 申请政府投资除应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土地使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技术法规等方面的规定。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师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配合,为项目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简化审批环节。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用统一下达投资计划的方式代替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 核准管理 第十一条 核准范围。项目单位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国家、兵团规定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核准范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新兵发[2005]46号)中规定由师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单位投资建设由国家和兵团核准的项目,应按照国家和兵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兵团、师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项目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丙级以上(含丙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一)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2.拟建项目情况; 3.相关规划与建设用地; 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6.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二)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新设立企业而未办理工商登记的,需出具各出资方关于项目建设的合作协议等有效文件; 2.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镇规划意见; 3.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由师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应提交师国资委出具的意见;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核准程序。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应由师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向师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一)项目核准机关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二)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三)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四)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可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五)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七)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6.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7.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8.师内地区布局合理。 (八)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镇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十四条 核准时效。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核准调整。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六条 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镇规划、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要会同师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师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备案管理 第十八条 备案范围。项目单位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兵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备案报告。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实行备案的项目,应向师项目备案机关报送项目备案报告并填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各2份。项目备案机关应依法进行备案,并加强监督管理。 (一)项目备案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单位概况; 2.项目概况。包括建设必要性、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概算、用地规模、建设地点、主要工艺、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 (二)项目备案报告应附以下相关文件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新设立企业而未办理工商登记的,需出具各出资方关于项目建设的合作协议等有效文件; 2.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镇规划意见; 3.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由师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应提交师国资委出具的意见;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附件。 项目单位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备案程序。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到师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一)项目备案机关如认为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项目备案机关应在正式受理项目备案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经项目备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通知项目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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