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主要文件 >> 正文

关于印发《农五师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本站 【作者】:师发改委 【发布时间】:2010-7-22 18:12:00 【点击】:
;  4.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由师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应提交师国资委出具的意见;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附件。

项目单位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备案程序。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到师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一)项目备案机关如认为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项目备案机关应在正式受理项目备案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经项目备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通知项目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二)备案机关对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予以备案,并出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以下简称《项目备案证》)。对不符合备案条件不予备案的项目,向项目单位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三)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备案证后,应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建设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备案调整。已备案的项目,内容有重大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备案机关报告。原项目备案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确认意见。

第二十二条  备案核查。项目备案机关根据以下要求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

    (三)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进行备案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备案时效。备案证有效期为两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备案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备案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备案证超过有效期,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原备案证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  备案资料管理。项目备案机关在做好具体备案工作的同时,应对师投资项目的备案材料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做好此类投资的监测工作,为投资宏观调控提供信息。

第二十五条  备案法律责任。项目备案机关要会同师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部门,加强对企业备案项目的监管。对不予备案擅自开工建设或不按《项目备案证》内容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项目备案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六条  投资年度计划。师项目批复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政策取向和工作重点,编制师投资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平衡单位自筹资金投资规模。采取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均要纳入师投资年度计划。

(一)列入师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已经批复;

    2.项目已纳入国家、兵团支持计划;

    3.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已通过审核;

    4.项目自筹资金已落实;

  5.师另有其他规定的,还应符合相关规定。

  (二)师投资年度计划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年度投资总额;

  2.项目安排原则及投向;

  3.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

(三)投资计划和预算调整。师投资年度计划一经确定,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师投资年度计划编制批准程序调整。

建设实施

第二十七条  建设实施。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加强项目管理,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建设实施项目。采取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均要按本条进行建设实施。

    (一)招标采购。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采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农五师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法规、条例和办法办理。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二)项目开工。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并满足有关规定的开工条件。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三)概算调整。在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概算,且概算调整超过批复概算±10%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原批复机关批准。

  (四)竣工验收。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成且竣工决算已编制完成的,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决算;项目单位一般应当于项目全部投入试运行后三个月内编制竣工总决算。项目竣工决算具体审查和审批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在建成运行后,有关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后评价,以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六)档案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投资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项目批复部门及有关部门建立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制度。

    (七)监督管理。师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师项目批复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政府投资资金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超过10%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师项目批复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有关咨询评估机构在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相关批复手续的,师投资管理部门应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批复手续。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1、1.1农五师审批项目办理流程图;1.2 上报项目建议书的示范文本;1.3项目建议书批复的示范文本;1.4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示范文本;1.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示范文本; 1.6上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示范文本;1.7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示范文本。

2、2.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2农五师核准项目办理流程图;2.3上报项目核准的示范文本;2.4项目核准的示范文本。

3、3.1农五师备案项目办理流程图;3.2《农五师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3.3《农五师投资项目备案受理审查表》;3.4《农五师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共2页    当前是第2页    首页    第1页    下一页    末页
上一篇:关于印发《农五师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下一篇:
相关标签(Tags):

主 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 承 办:农五师信息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909-2296615 2296618

版权所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 新ICP备09000026号 邮箱:nws@nongwushi.com 邮政编码:833400

技术支持:博州方圆软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7 www.bingtuan.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